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27 19:08:15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等)

  2. 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验后返还)

  3. 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4. 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等)

  5.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 超过账户支出范围的不予批准结汇。

  2. 超过账户入账最高限额的不予批准结汇。

  3. 超过账户余额的结汇申请不予批准。

  1. 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是否超过核定的入账最高限额

  2. 申请的结汇金额是否超过账户内资金余额

  3. 经核准的账户支出范围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1. 账户内资金结汇须逐笔审核。

  2. 办理核准、结汇业务中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3. 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后,可用于支付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购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