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被人冒领 券商应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9-08-25 19:04:15


 由于证券营业部审核把关不严,绍兴股民钱某被人冒用姓名从钱某账户内提现44万余元挪为己用,为此钱某将证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营业部予以全额赔偿。一审宣判后,证券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金,即与证券公司形成资金的委托保管关系,证券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现营业部违反操作规定,使他人冒用钱某姓名提取了钱某账户内资金,已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对由此造成的钱某的经济损失,营业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驳回券商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