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发布时间:2019-08-16 23:58:15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件;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严格掌握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各种证件,清正廉明、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请,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刁难群众,不违法办理登记;

  三、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做好对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婚事新办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婚姻登记时,注重文明礼貌,微笑服务;

  五、认真填写各种婚姻文书,做到字迹端正、无涂改、无差错;作好婚姻档案整理工作,并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报表上报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为民,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文明礼貌,讲究职业道德;

  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婚姻管理方面的保密工作;

  八、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婚 姻 登 记 员 职 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证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和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整理和保管婚姻档案;

  六、保管婚姻证件和印章;

  七、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八、做好婚姻登记统计管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报表及时。

  婚姻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二、婚姻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婚姻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

  三、婚姻登记档案必须及时整理,不拖延、不积压。立卷做到整齐、干净、准确,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要求齐全、整洁、符合要求。

  四、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分类保管。

  五、单位、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档案材料时,按照婚姻档案利用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方可利用。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借阅或复制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