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的股份也享有股权 鸡东热电公司小股东讨要知情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7 22:05:15


  无偿赠股是现今纷繁复杂的公司股权运营模式中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受赠方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后,依法 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它享有股东的权利,也履行股东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当然也无可厚非。

  六年前,黑龙江省某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某集团公司(原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开发集团总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立某某热电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投资7000万元,将其中的15%,即1050万元赠与某某县人民政府作为股份,某某集团公司占85%股份,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年后,某某县政府与某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县政府将所持有的热电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某某公司,股本金为1050万元。2003年4月14日,某某热电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某某县政府将其在某某热电公司所占15%股份转让给某某公司,某某县政府在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某某公司继续承担。很快,某某公司就支付了转让金,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

  没过多久,热电公司的大股东某某集团也想将自己股份的45%转让给某某热电公司,很快这种想法就得到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新加盟者———某某热电公司也在短时间内办理了验资及工商登记手续。

  这样某某热电公司的股东就由当初的两家变成了现在的三家。本来公司股东多了应该群策群力,劲往一处使,但是,两个大股东某某集团和某某热电公司总瞧着小股东某某公司“不顺眼”。他们认为,某某公司的股东身份“来历”不明。认为当初某某县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某某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县政府在合作中没有任何出资,而某某公司可能未实际支付15%的股权转让金,某某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于是大股东们便开始“为难”小股东了。

  先是,热电公司不给某某公司分配公司利润,接着又阻挠某某公司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忍无可忍”的某某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股东权。于是某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某热电公司及其两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某某热电公司都是某某热电公司的股东,这有相关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记载事项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某某公司作为某某热电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

  对此,某某集团和某某热电公司提出,当初某某集团公司与某某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资合同及某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审理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能够佐证某某公司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而且大股东的主张不能对抗工商管理部门股东登记及验资报告这些证据。。

  2006年11月28日,,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某某公司成为某某热电公司的合法股东已经某某热电公司股东大会确认并经工商登记,故应确认某某公司是某某热电公司合法股东。至于某某县人民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某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无效,某某县人民政府在合作中是否出资以及某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15%的股权转让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