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销瑕疵决议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1-04-25 03:13:15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

  1、无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

  2、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通知时间、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会议决议事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决议作出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可被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则决议自始无效,,决议具有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起诉讼:

  (1)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诉讼原告:公司股东。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无权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3)诉讼被告:公司。

  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和撤销决议的诉讼,均以公司为被告,因无效决议或可撤销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