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6 13:12:15


  核心内容:,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 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 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 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 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

  (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办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