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网络转载版权新规

发布时间:2019-08-13 17:41:15


  核心内容: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于4月22日发布了2015年网络转载版权新规全文(即《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等等版权新规,以下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全文,仅供学习参考!

  网络转载版权新规全文2015: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办发【201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