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需注意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4 16:41:15


  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重特征。一方面,股东诉讼是少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或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原告股东同时还代表处于同样状态的股东提起诉讼,裁判之结果对于其他股东均具有既判力,不管他是否参加了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涉及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诉讼程序相对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更为复杂。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对下几个程序问题要予以特别的注意。

  一、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各国法律都确认派生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下同)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即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要受“一事不二审”规则的约束,不得重复就同一事项提起其他派生诉讼。①股东只是形式上的原告,实体审理的仍是公司的权利义务,判决的利益也全部归于公司,所以,其他股东不必主动追加进来。实践中可能存在不良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被告合谋,提起虚假的股东代表诉讼,然后在诉讼中采取不举证等消极诉讼行为,获取败诉判决,以阻却真正的股东代表诉讼,使被告免受责任追究。因此,要通过保护其他股东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以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笔者认为,,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在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若要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对有限责任公司,可逐一通知,也可在公司所在地、,对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互联网上通知。,不得要求参加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因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有所不同,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也有差异。在原告人数较少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容易确定,但在人数众多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可能因不同股东选择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而出现多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出现这种情形时,应首先由原告股东之间进行协商,推举诉讼代表人,并确定诉讼请求。协商不成的,。但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股东必须能依法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撤诉、和解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