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07 00:43:15


  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金:从事国产酒类批发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名以上,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

  (五)符合《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要求;

  (六)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注册资金资信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

  (七)代理酒类品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营企业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备案登记证);

  (八)经营进口酒类须提交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及卫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审核意见(二――八项为复印件,其中第八项进口酒类卫生许可证为原件)。

  六、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省商务厅审查批准;

  (三)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七、告知方式:电话告知及省商务厅信息系统。

  八、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九、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酒类监督管理处

  十、行政监督:商务厅监察室

  十一、许可费用:不收费。

  十二、许可对象:湖南省酒类批发企业。

  十三、行政事项流程及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提出初审意见,交厅酒类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C、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B、召集处务会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到实地查验(2人以上),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批发条件现场审查记录》,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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