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合作协议》预防公司设立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08 00:14:15


  导读: 公司股东最好在设立公司时签订《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来预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公司纠纷的常见类型: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等,而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对于相关法律风险的预防、估计不足而导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应处理好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对于准备设立公司或已经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有所裨益。

  公司股东如为两人以上,最好在设立公司时签订《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法律未要求公司股东之间签署任何其他的协议,因而公司章程也常常被看作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其一,几乎所有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即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审查的方便,要求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都为标准版本的,能够改动的范围很少,而大多数的标准版本公司章程难以详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二,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时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主要用来规范公司的运作,而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则相对涉及较少,因此,股东之间一旦产生争议,发生纠纷,则陷入因无合同或协议依据而难以解决的境地,并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损害公司的利益,最终也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为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因股东间争议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前签署《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很有必要,该类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和内容:

  1、股东的基本信息。

  一般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配偶情况,紧急联系人信息等。

  2、“鉴于”条款。

  可在协议的开头,陈述一些应陈述的基础事实。

  3、拟设立公司的概况。

  一般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宗旨,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期限等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但最终都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