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1 16:51:15


  湖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条件

  一、行政事项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196号)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1、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3、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设备

  1、 具备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2、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专用工具为抽油机、抽液机。3、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4、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此装置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5、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1.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目前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回收储存设备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5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6、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7、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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