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9-08-04 15:14:15
手续
方法 / 地点
备注 - 条件
1. 申请公司名称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拟用公司名称和所营事业
2. 签订公司章程 / 契约
*( 在取得公司名称 60 天内 )
- 透过本局专责公证员办理;或
- 委托本澳律师;或
- 个人书写,经公证员认证
按公司的类别和法律规定拟订契约
3. 商业登记
* ( 签订契约后的 15 天内 )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申请信 ( 须认证签名 ) 公司之设立公证书证明 股东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接受职务声明书 商业登记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副本
4. 申报开业
财政局
填妥财政局提供之 M/1(2 份 ) - 开业 / 更改申报表 ( 须认证签名 ) 申请人及股东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及接受职务声明书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公司契约 ( 章程 ) 副本及其他关证明文件副本 缴纳税款 - 营业税缴纳凭单 (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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