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积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06:10:15
公司法对公积金的规定
按公司法的规定,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净本金的差额(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公积金用于下列用途:
(1)弥补亏损。公司出现亏损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有关立法历来强调“亏损必先弥补”。公司法也把弥补亏损作为公积金的首要用途。同时还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须增加投资。在不可能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用公积金追加投资。
(3)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用公积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既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又无需股东个人追加投资,故于公司、于股东都有利。但如果将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资本,则有违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数额。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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