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注销

发布时间:2019-08-16 11:23:15


一、注册登记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注销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

2.《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申请表》;或《报关单位注销申请表》

;正本;

4.所属报关员证件(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报关员证及报关员卡原件);

5.报关专用章;

6.外经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终止的批文(需经加贸部门加注同意注销意见、盖章;三资企业提供);

决定书》(限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提交);

《企业注销业务联系函》(私营企业、个体户提交)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由申请企业法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本企业报关员办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