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捏造考勤卡制造旷工解除员工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10:45:15
【案情】
黄某于2009年9月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但实际工作地点是上海分公司,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经常出差在外地项目上,很少在上海分公司上班,上海分公司人员也很少,也没有实行打卡考勤,之后因为公司对黄某的一些工作态度非常不满,欲解除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就突发奇想捏造了一张2009年12月份的考勤卡,上面显示黄某旷工3天。之后单位就发出书面通知,。黄某当然不服,觉得案情简单便自己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认为黄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上班了,旷工成立,单位解除合法。黄某困惑了,一审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聘请律师处理。法官最后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违法,从违法解除之日判决劳动关系恢复,北京咨询公司应支付黄某仲裁和一审期间的工资。
【评析】
1、对单位而言,找到合适的员工不容易,解除不合适的员工就更难,。不存在的事实总会有很多漏洞,建议单位平时做好相关工作,如果员工确实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行为或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解除。
2、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遇到单位欲解除你时,首先,不能听信单位的恐吓,以个人原因辞职;其次,要单位出具书面盖章的解除通知;最好,如果单位实在不肯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也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单位解除你。在没有证据证明单位解除你之前,一定要去上班考勤,否则很可能被单位旷工解除。劳动者拿到解除通知后,如果解除理由不存在或不合法,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劳动者,法律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从违法解除之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从你申请仲裁之日支持恢复期间的工资,所以要尽快申请仲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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