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员工派往承包经营部门的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6 13:29:15


随着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较多中小企业在内部实行承包经营模式,即经营风险由承包者自负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一般承包者为企业内部职工,但有时也采用对外竞价的形式。这类承包经营往往是留用企业原有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基本照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为了减轻自身法律责任,乐于跟承包者约法三章,例如约定工资、保险、工伤赔偿等义务均由承包者承担与企业无干系。

但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对于企业来说也未必真正可以免责,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虽然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发包组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个人承包经营者也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也指出:企业的承包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之一,并不能改变职工的身份,也不能改变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