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修订反映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21-01-18 08:53:15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合伙企业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省,主要从事制造业生产加工。但大型企业几乎没有采用合伙制的。究其原因是:
一、社会公众普遍对合伙制企业不信任,客户不认可;
二、我国在经济生活当中提倡法人类型经济;
三、原来合伙企业只规定普通合伙一种形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多种资源投入经济社会。
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鼓励投资
扩大合伙人范围,增加投资者类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但为了保护特有利益,增加社会经济的安全因素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任意性规范比重大为增加
如,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
如,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增加提高效率条款
如新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这样,明确了登记机关给予企业登记发照的时间要去,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