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16 16:26:15


  企业之间借贷的处理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