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4 10:48:15


  在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债权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都是比较重要的部分,两者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公司财产的合理性分配。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债权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债权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区别

  债权人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 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

  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面面俱到,,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三、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应符合的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债权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区别”的法律内容,在公司的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债权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