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形态研究 兼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3 14:46:15
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我国原先依据所有制、部门、,建立以组织形式、财产责任为划分标准的新型企业法律形态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依据现行立法动态,。它是以独资、合伙、公司为主要的种类,而以股份合作制、合作社、传统的集体企业为补充的企业法律形态体系。本文还对合伙、公司等企业法律形态的亚形态如有限合伙,一人公司进行了阐述,且对特别公司形态之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了介绍。
Study of Enterprise's Legal Form
Also on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bstract)
Enterprise's legal form is the form of expression of enterprise in law. It can b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kind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systen of enterprise's legal form which is built up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of ownership、department and region is not suitable for market economy. So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up the new system of enterprise's legal form with the standard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property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recent legislation、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egal form and Chinese practice in enterprises,this article build up the new system of enterprise's legal form which is suitable for market economy. It is the system which consists of the sole 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company、cooperate shares enterprise、cooperative society and the traditional collective enterprise. This article also discussed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one man's company. The system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s also introduced in this article.
引 言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它的兴衰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兴衰,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而如何使企业运行得更有效率,关键之点是要在企业制度上作出科学的创新。而企业法律形态作为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则是企业制度创新中的主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此时间内新旧企业法律形态互相更叠,还未明确提出将来的企业法律形态的种类和内部制度创设,因此对当今企业法律形态问题进行研究,构建出学理上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于将来的立法,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于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
一
企业是指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它有经营性、团体性、持续性、依法设立等特点。(1)企业法律形态则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企业法律形态因国别、时代而异,即使在当今经济趋向一体化的时代,企业法律形态基本上趋于同一,但其具体的内部差异仍然相当大。
我国建国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虽然当时的企业并未取得法人资格,企业运行也基本上不按法律进行,而是按行政手段来运营,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仍是当时唯一的两种企业形式,它们也是现今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前身。后来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遂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了引进外资和扩大开放我国又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们对企业改革的深入认识,人们发觉完全依据所有制进行立法并不科学,后来于是有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从上述可以看出,、部门、地域进行划分的,到后来才发现依财产责任,组织形式进行划分的公司,合伙形式的企业。就前者的划分标准而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主要是产品经济理论的产物,而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形态则是改革的产物,它们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但这种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企业形态种类难以与市场经济完全吻合。它的缺陷主要有(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不明晰;(二)政企不分,企业非作为市场中的“理性人”看待,而是被看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三)企业缺乏内部良好的运营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四)企业法政出多门,各部门分别立法,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也不利于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五)不能与世界企业立法模式相一致,不利于企业走向世界;(六)使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与产品经济时代的企业法律形态一致,我国主要采取核准主义的市场准入制度,这造成进入市场困难,更增钱权交易,故如果采用准则主义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法律形态的改变是当务之急的;(七)造成不公平竞争,造成“企业形态岐视”。
若要使企业公平地竞争,有效率地运行则必须创设规范化的,科学的内部制度,而依据财产责任,组织形式对企业形态进行划分恰好适应了这种需要。本文则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合作社企业进行阐述,同时对非国际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对非独立企业形态的公司集团也进行论述,希望以此为基础构建出我国将来的企业法律形态。
二、独资企业(Enterprise of Sole Proprietorship)
国际上通行的独资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一人设立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在美国实际上并无单行的《独资企业法》,而是把它们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商法典和其他法律中。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直截了当,因为个体企业业主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内部的其他组成部分利益可以考虑(2)。但我国尚无民法典,各种单行法也不完善,特别是为了建立明了的市场主体制度,我国采取了制定单行的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模式,让它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并立。对独资企业概念的外延而言,尚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当把国有独资企业、法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自然人设立的独资企业统统纳入到《独资企业中》(3)。一种则认为独资企业仅指自然人一人设立的独资企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独资企业是国际通行概念,没有必要去重新界定独资企业的范围。另外这种做法还不如在公司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因为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差别很大,一方面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法中有许多关于一人股东与公司相分离的制度,而独资企业法显然不必对属于公司内容的东西作规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现行立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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