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14 06:45:15


【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新《公司法》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被忽视,本文就一些被忽视的特殊问题作了介绍,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尚需完善。

【关键词】有限责任 揭开面纱 人格否认 逆向揭开 适用后果 完善

,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方向:企业与公司法

Abstract : The company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is a legal measures ,which means in order to obstruct the company independence legal personality been abused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protect the company creditor benefits and public benefits, on the particular facts of the specific legal relationships, deny company and its back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espectively and control shareholder’s limited liability, order the compan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include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 and legal person shareholder) to bear the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company's creditors and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 to achieve the requiremen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Our new "Company Law" confirmed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which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However, many issues of our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were been overlooked.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special neglected problems, an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system, which needed to improve such as the scope, operable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Key words : Limited liability ,Unveiling ,Personality denial,The contrary uncovers, Apply consequences,Perfect

一、 引言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公司形式的出现和普遍适用并未根除市场和交易的风险,交易一方因法律的人为规定而逃避的风险,可能是被恶意地转移给了另一方。所以,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不断发展。

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它也成为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非法转移投资风险、规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①]事实上,法人格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而且在实施中发生了设计者当时不曾想或无法想到的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②]其中最明显而影响重大的就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该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这些现实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源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

于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责任的“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或否认公司人格(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应运而生,并作为补充和完善传统法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而不断发展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发现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作用,他们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司法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则以德国为代表,基于公平、正义的理论,发展了公司法律制度,建立了“自索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③]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认,而是对公司法人格本质内涵的严格恪守。只有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联系起来,各取所长,才能在发挥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优势的同时,使那些滥用公司人格并借以规避债务、逃避责任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有不少问题被忽视或者说被边缘化,这不仅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后果。因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一些已经广泛被讨论或者说达成共识的东西,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政府创设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问题

创建一个公司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个实体的内部事务,在对各方在公司实体中的利益进行考量时,如果要保护双方在其中的合法权益和期待,我们要考虑所适用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结果的可预见性。但是,在决定一个争议中的第三人的责任时,适用的将是不同的冲突规则。在决定是否尊重一个国家所设立的实体的独立的法人地位时,使创立此实体的国家的法律发生决定性的效力,将会允许这个国家利用第三方豁免权而违反相关的法律,。[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