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06:48:15


  7月28日,,造成损失被判赔偿的侵权纠纷案件,该侵权股东被判赔偿公司近30000元。

  农aa与农bb系某某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县物资公司)的大股东。2008年7月30日,某某县物资公司经大部分股东签名同意,将位于科冬(地名)的一座仓库租赁给百色xx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库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租用24个月,即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合同签订后,某某县物资公司如约将仓库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也向对方交纳了首月租金8000元,并对该仓库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即安装监控系统等支出费用21600元。2008年8月25日,农aa、农bb以公司租用仓库租金分配方案、员工安排不合理为由,携带电焊机将该仓库保卫室大门及库区大门焊封,致使xx公司无法使用仓库。2008年8月30日,xx公司向某某县物资公司提出因上述原因无法使用仓库,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08年9月9日,某某县人民政府召开物资公司股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对此事进行了协调,最后决定,该仓库因其他安全原因不再出租。2008年12月25日,xx公司以物资公司股东侵权致使仓库不能正常租用,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某某县物资公司及农aa、,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9600元。2009年3月25日,、农bb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某某县物资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至于二农的侵权行为应另案处理,遂作出判决:由某某县物资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29600元。

  判决后,二农不服,,2009年7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由于二农的行为,致使该合同不能全面履行,造成公司损失213600元,为此要求赔偿24个月的仓库租金192000元,以及赔偿xx公司安装监控设备的损失21600元,两项合计213600元。

,一、某某县物资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二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租赁仓库前已在同意租用的备忘录上签了名,应服从公司的利益,全面履行公司签订的合同,但二农却采取焊封仓库大门的行为,阻挠合同的履行,对此二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二农的行为造成公司实际损失29600元,二农应予赔偿,但公司要求赔偿184000元的预期损失,因侵权行为发生后,在xx公司要求解除公司的情况下,某某县人民政府召集某某县物资公司股东召开协调会,最后确定从2008年9月10日起仓库不再租用,已明确了仓库命运,物资公司应采取其他方式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不能将仓库闲置至今而要求二农赔偿预期的全部损失,遂依法判决由股东农aa、农bb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29600元及负担诉讼费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