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8-09 00:54:15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当追究股东责任时,应当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最新资讯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某煤炭公司诉某选煤公司、周某、李某货款纠纷案
08-05 0
-
08-26 0
-
08-22 2
-
08-03 0
-
02-05 1
-
将公司账款划入个人账户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