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21 09:14:15


  核心内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有哪些?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需具备的要件包括设立的公司合法有效并具备独立人格、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三个要件: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已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股东只有在这样的公司中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人格否认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独立人格但被依法取消的情况下,法律已对相关各方的利益规定了特定的救济方法,因此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2、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是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条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在实践中的体现,大致有以下几类:

  (1)公司空壳化。

  如我国实践中常见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的典型表现。

  (2)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公司资金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一般说来,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则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及无辜大众的嫌疑。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通常情况下,资产是否充足应以特定法律关系成立时为计算标准。

  (3)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由于股东与公司(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隶属关系,股东极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强迫公司实施不利于公司的交易。虽然股东因此也有损失,但其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公司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表明股东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目的之外,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律当然不能承认这种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