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01 05:30:15


  核心内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其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对公司法人人格加以否定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