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20-10-06 04:50:15


  核心内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公共利益而在必要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定的制度,其具备的特征主要包括公司需已取得法人资格、仅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有些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