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
发布时间:2019-08-24 20:03:15
核心内容: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有哪些?我国确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一人公司、公司空壳化、挂靠关系公司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
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
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司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国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
我国《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法对此多有限制,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另外,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的一人公司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
2、公司空壳化。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态,空壳化公司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所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般空壳化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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