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0-02-27 07:55:15


  一、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

  4、,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

  三、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

,。步骤如下:

  1.应当先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盖有登记机关行政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