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中小企业公司章程(下)

发布时间:2019-08-12 08:44:15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在入股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一年期满可以有条件地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转让的条件如下:

  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l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六章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