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撤回后申请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2-20 12:54:15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请求恢复权利。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代理机构盖章和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审查员应当核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未提交该申报书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