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

发布时间:2019-08-28 23:57:15


  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维护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指[2001]13 号文批准,依发起方式设立,在重 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000001805387

  第 1.03 条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4 条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HUAPONT PHARM. CO. LTD.

  第 1.05 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XX道XX号。

  邮政编码:4011XX

  第 1.0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00 万元。

  第 1.07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9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0 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