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23:27:15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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