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05 22:44:15


私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