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9-09-01 11:17:15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