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本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31 13:46:15


抽逃注册资本案例

案例介绍: 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由赵某、钱某二人共同投资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70万元。在设立公司时,为了达到公司登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二位股东于2001年6月26日分别从某镇财政所、市农行某办事处借贷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验资,27日获准登记注册。同年 6月 28日和 29日,二位股东先后抽逃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分别归还了镇财政所和市农行办事处。至2001年11月21日案发时止,该公司资产总额仅有二万余元,而负债却高达十万余元。工商部门依法对赵某和钱某进行了相应处罚。
案例2:
王某、黄某、林某、郑某、李某、张某、赵某等七人系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2001年9月,该公司为达到新的二级施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标准,公司股东决定增资620万元,其中货币增资500万元。因股东们表示没有资金,货币增资的无法到位,遂决定由王某、郑某负责于向他人借入445万元,由郑某从工地临时取得55万元,同年9月8日验资完毕,9月10日即将500万元全部抽回并予以归还;并以此验资办理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02年4月,在企业年检中被工商部门查获,因数额巨大,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王某、黄某、林某等三人因抽逃出资数额巨大,被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罚金;郑某、李某、张某、赵某等四人因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工部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几年抽逃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注册,登记注册后,又将资金立刻还掉,资金抽掉后的公司就成了“皮包公司”,只剩下空的架子;有的是为追求上等级、上资级,借入资金,在验资后即予抽回,可谓“打肿脸充胖子”。这些都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原则”,欺骗了社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