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公司章程要注意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31 06:27:15
公司章程对于一个成立的公司来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在公司法之下,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章程。那么拟定公司章程要注意什么内容?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都会有较大的风险,一着不慎,将可以导致公司毁于一旦,如果没有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决策过于随意,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对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取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到期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公司法的规定,很显然,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而且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六)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上公司法分别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并均规定可以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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