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记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18 04:28:15


  经济法》中有关决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历年来是考试的重点,如何快速准确的记忆它呢?对守对比分析法记忆;相关内容分布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二章。

  我们首先要区分那些项目有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我们归纳如下:只有结算凭证、票据、票据行为有此规定。

  区分凭证、票据、票据行为的分别。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是结算凭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流通,不可以转换,当事人较少。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可流通,可转让的证券,涉及到的当事人有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背书、保证、承兑是票据行为。

  只有票据和票据行为才有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结算凭证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绝对记载事项

  第一、记忆票据、行为、凭证三者共同必须记载的绝对事项:

  1.表明票据标识的字样,如托收承付,要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承兑表明承兑的字样。

  2.签章

  第二:票据、凭证共同记载的事项

  1.收款人名称(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2.出票日期

  3.确定的金额(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第三、记忆票据共同记载的事项、凭证共同记载事项

  1.票据共同记载事项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中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凭证共同记载事项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属性、付款人属性。

  (注意:在结算凭证中,由于凭证种类及收款人不同,在记录收款人及付款人属性时有区别:汇兑是记录付款地、及付款人,收款人及收款地,托收承付必须完整记录付款人及付款银行、收款人及收款银行、如为委托收款,如果为银行作为收款人、或作为付款人,只需注明收款人名称及付款人名称,如果是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的,还必须记录他们的帐号)

  第四、记忆票据不同的记载事项:在票据中,只有本票是不需要记载付款人的,汇票,支付都需记载付款人。可见,本票,汇票、支票、他们三者除了本票是由银行加盖本票专用章就能确认付款人而不需要记载付款人外,其他必须记载的事项均相同。

  第五、记忆结算凭证不同的绝对记载事项:只有汇兑才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样,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三者之间区别只有汇兑多一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他均一致。

  第六、记忆票据行为不同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行为除了上面说的二项共性之外,其中承兑付款日期为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被背书人的名字(注意:可以补记)是绝对记载事项。这样背书和承兑绝对记载的事项是3项,保证绝对记载事项是一项。

  相对记载事项及共推定

  第一、票据相对记载事项有:出票日期,未记载推定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出票地如果未记载推定为营业场所,没有营业场所推定为住所,没有住所,推地为日常居住地。

  第二、票据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及其推定:

  日期: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期限(3天)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住所:如未记载推定为保证人营业场所及住所。

  禁止背书

  禁止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无效,不得部份承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