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12:58:15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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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就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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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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