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4:14:15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出资总和。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国家实缴出资额,对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财产保证。因此,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规定,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立法机关制定保险法时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本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如果投资者的实缴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达不到这一最低限额要求,即不足二亿元,保险公司不能成立。可见,本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般要求。本法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理赔,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资本金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无形财产资本。这里的实物和无形财产,必须是可以评估作价折算为货币的实物和无形财产。而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里的实缴是指实际交付,实缴货币资本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而实际交付的货币。可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二亿元,必须是股东实际交付的货币资本,而不能是实物资本或无形财产资本。

  本条第二款这样规定是符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特点的,因为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中有实物资本或无形财产资本,而在需要用这部分非货币形式资本进行理赔时,还要先折价变卖,再以变卖后的货币赔付保险金,这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是说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货币资本,股东就不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是说,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中,至少要有实缴的货币资本二亿元,满足了这个最低限额要求和出资方式要求后,其他的注册资本还可以是实物或者无形财产。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针对所有保险公司作出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每个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尽相同,经营规模也有大有小。对于业务范围宽、经营规模大的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二亿元,也就是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以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依据本条第三款作出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