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案
发布时间:2019-11-18 03:00:15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和建设装潢工程欠款、财政奖励款的认定
【简要提示】本案是一起依法破产的典型案例,根据破产法及其立法意旨、相关法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建设装潢工程欠款优先受偿、财政奖励款的返还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主审法官】茆荣华 卫元根 祝敏(先后承办)
【案例评析人】 祝敏 林晓君
一、破产程序基本情况
破产申请人上海东方上市企业某某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中心”)。
该 案由我院于200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18日裁定宣告某某中心破产还债。同日发布破产公告,依法指定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浦东新区财税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上海市医保局等部门的人员和股 东单位上海证券报社、上海申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派的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2000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一次破产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破产清算组向76户债权 人单位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书,涉及账面金额169,997,989.53元,登记债权金额169,046,547.21元。2000年4月20日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后,最终确认债权人为49户,债权金额为160,344,304.10元。破产清算组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委托上海审计事务所进行破产资产审 计,上海上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上海资产评审中心对评估报告以沪字审(2000)536号通知对某某中心评估报告作出确认资产总值为 133,178,591.26元,负债为165,199,325.37元,净资产为?32,620,734.11元。经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予以确认,破产 财产133,178,591.26元,先予清偿抵押债权34,410,154.81元以后,尚有可分配财产62,095,134.54元。2003年1月 24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上海东方上市企业某某中心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含审计、评估、拍卖、 税金、诉讼等费用)3,258,897.68元后,全额清偿第一顺序劳动债权800,028.37元和第二顺序国家税金536,742.75元,对于第三 顺序破产债权125,335,278.17元,可用于清偿的金额为57,499,465.74元,以45.8765%的清偿率按比例予以清偿。
二、审理中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最 近五年来,,为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依据。其中2002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程序规范。但因破产案件自身特点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 程序性规范方面,现行破产法对破产受理审查程序的规定非常粗糙,对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注销、清算组后期工作预算费用的使用、新发现财产的催收和分配等均 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使破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因缺乏完善的破产法律指导,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容易发生 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如基于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立法意旨的不同,对审理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税款、抵押、抵销权等新问题,能否套用其他民商法律,以及如何 区别操作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等。某某中心案涉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建设装潢工程欠款优先受偿、财政奖励款的返还等新问题,合议庭依照破产法及其立法意 旨、相关法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和处理,相关当事人和债权人没有异议,达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最新资讯
-
08-27 0
-
08-16 2
-
08-30 0
-
08-07 0
-
08-03 2
-
08-2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