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简介
发布时间:2019-08-24 02:16:1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与经营准则的法律,全文共6章48条,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配套调整我国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基本经营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按照这一限定,本法主要规范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根据限定的条件,纳入 本法调整范围的除目前部分独资的私营企业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中部分一人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长年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
独资企业法规定,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就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的经理(厂长),负 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聘请经理(厂长)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委托他人担任经理(厂长),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 授权范围。被委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在投资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的经理(厂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产,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泄露本 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本法还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摊派行为的拒绝权、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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