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理登记机构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2 04:37:15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在进行代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⑴在代理企业登记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⑵不得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
⑷代理企业登记时要保证业务质量,不得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
⑸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⑹不得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⑺企业登记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谎报企业登记资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⑻企业登记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上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企业秘密。
⑼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未和保存企业登记资料及有关文书。企业登记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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