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理登记机构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2 04:37:15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在进行代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⑴在代理企业登记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⑵不得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

  ⑷代理企业登记时要保证业务质量,不得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

  ⑸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⑹不得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⑺企业登记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谎报企业登记资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⑻企业登记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上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企业秘密。

  ⑼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未和保存企业登记资料及有关文书。企业登记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