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偿还

发布时间:2020-01-09 21:06:15


依据指引: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六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㈢债券的利率;

  ㈣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㈤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㈥公司净资产额;

  ㈦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㈧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㈢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㈣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公司债券的消灭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