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16 10:23:15
依据指引: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依据指引:
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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