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审批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2-07 21:09:15


  办事依据: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对外劳务合作备用余暂行办法》(二00一年第7号令)

  办事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全部申请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办理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一)对大型实体企业(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一)资格条件"):

  1、,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对设计院(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二)资格条件"):

  1、,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对外经窗口公司(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三)资格条件"):

  1、外经企业注册地地(市)国民总产值超过150亿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四)对设立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1、须是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四)资格条件")。

  2、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自有远洋渔船达到30艘的公有(公有控股)渔业企业,可申请外派渔业劳务经营权(依据外经贸部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五)对外贸公司: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外经贸部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六)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具有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承包自产设备的境外安装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并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二")。

  (七)对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申请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八)资格条件")。

  (八)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可申请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九)资格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初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1、了解申办单位的详细情况。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后转审核人员,并转上一级备案。

  2、对完全符合标准的,,并附上填写好的"北京市商务局发文稿纸"后转审核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在所附"北京市商务局发文稿纸""核稿"栏处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后,将全部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所附"北京市商务局发文稿纸"上签署复审意见后,转送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送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北京市商务局发文稿纸""签发"栏签署审定意见后,转送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