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08:22:15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一九九四年年度检验期内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相关专题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工作期限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失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