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06-14 13:28:15



正文: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