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相融与相悖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18:27:15
内容提要:我国的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能否相融,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课题。文章从通过对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涵分析,说明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文章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和现实的分析,说明了两者融合的可行性。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产权所有者拥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其他经济行为个体允许其以产权所确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它的核心是对人的行为、人与人之 间利益关系的界定,也就是说产权是在契约双方达成协议条件下(遵守契约享受产权收益,违反契约则须支付相应成本)的一种行为权。产权是基于财产所有制而获 得的一种权利安排。我们在研究产权时不应当只考
察财产所有制,而且应当考察基于这种所有制而内生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产权的各项权能的结构安排,即对基于财产所有制而来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 权、收益权、处置权作何种制度性的安排。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和产权制度是否相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命题。
内涵分析:融合的可能性
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使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我国使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是受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 的结果。[1]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用过“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列宁虽然有过“全民所有”的提法,但是把它作为国家所有制的附属语加以使用的。“全民所有 。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但在相当长的一个 时期,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使用了“国营企业”的名称。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国营企业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这意味着“国营企业”的表述已 经不正确。于是,,我国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所有,政府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者代表的职责。所以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是同一概念。
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世界银行的定义是,国有企业是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拥有的或(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2] 根据欧共体指南中(1980)的定义,国有企业是这样的一类企业,即“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及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 影响”。[3]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国有企业表述为:“由政府代理人所有、控制或经营的企业”,并强调“政府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任命和罢免经理人员的权 力”。[4]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在全体人民的范围内基 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 20世纪90年代由于光远主编的《经济大辞典》政治经济学卷,也是国内较早对国有企业这一特定术语进行定义的词典。其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是:“指生产资料归 。”[5]在上述定义中,国有企业显然不仅包括国家拥有全部产权的企业,也包括国家不拥有全部产 权但有控制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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