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出资形式和出资监管
发布时间:2019-08-28 19:51:15
出资形式及其弊端:刻舟求剑的立法模式
劳务出资问题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股权出资问题
债权出资问题
组织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变化:公司资本控制的根本
授权资本制:走出静态保守的资本观念陷阱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核心制度之一,出资制度是资本制度的组成制度,同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良好、完善的出资制度,从微观上而言,可 以促进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运营,为企业内部激励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宏观上讲,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度的宽紧度对于促进投资,转化民间储蓄资本,以及中小企 业的发展,保持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出资制度,不仅仅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起点,和公司的分立合并制度、职工持股计划、管理期股都有着重要的联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这些制度能否 实现。出资制度和公司组织管理也有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决定的关系,股东的共益权取决于其出资,而资本再进入以及退出都取决于公司的议事规则。
显然,实践证明,既有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不科学的,过多地限制以及“实体规则的程序化倾向”[1],导致公司欺诈、内部人控制、内部契约和内部交 易泛滥。“股票期权”、“管理股”等问题在现行法上缺乏依据,企业的继续融资同样存在着严重地不规范,所有这些,均表明我国公司法的出资制度出现了危机。
与此同时,越来越重视财产关系,忽视公司制度中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紧密融合的法学研究倾向,不能对公司出资制度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更为深入探讨。本文是基于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一种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对出资制度的深入研究。
出资形式及其弊端:刻舟求剑的立法模式
出资制度,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核心,对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从最为狭窄的意义上来理解,其属于公司设立的范畴,主要的法律规则由出资 形式、出资限额、出资验证、审查核准等构成;这种意义上的出资制度,仅仅是对于公司的成立行为作出规定而已。然而,只要存在股东,以及股东资格的丧失、取 得、转让等行为,出资就在更大的范围内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变更、丧失,出资转让制度,股份制度等。因此,广义的出资制度应当包括在公司的任何存续期间资本或 其所有权进入公司或变化的过程,由此,除了公司成立时候的出资问题之外,还包括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资本变动、出让、增资、减资、分立、新股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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