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追索权和民法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9-08-11 10:24:15
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1]。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一、票据追索权的意义及其特点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他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2]。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人依票据享有的第二请求权。票据权利主要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增强票据的效力和信用力,以确保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这样票据才能被社会接受,票据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并稳定,有效运行。(一)票据有以下的特点1.飞跃性,即对象的可选择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发行流通的顺序,任意选择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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